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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不等于“沉默权”

2001-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10月,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一出台,立刻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有媒体称,这是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进步。也有媒体说,这是中国人首次把“沉默权”写进规章。

其实,“零口供”既不等于“无罪推定”,也不等于“沉默权”。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该被视为无罪。沉默权是从无罪推定派生出来的规则,其内涵在于被告人面对犯罪指控时不应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零口供”的内涵则是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零口供”之焦点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口供的态度问题。由此可见,“零口供”与无罪推定和沉默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毫无疑问,倚重口供的司法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不过,在“零口供”问题上,我们要区分侦查与审判。审判阶段可以“藐视”口供,侦查阶段则还得“重视”口供。换言之,检察官和法官可以“零口供”,侦查人员恐怕还不能“零口供”。

(《人民公安报》2001.1.6 何家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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